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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建发[2011]1号 关于印发2011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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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锦 州 市 财 政 局文件
锦建发[2011]1号
关于印发2011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
现将《锦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2011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一、规费标准及计取基数
1、工程排污费暂按1.00元/㎡计取,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暂按建安工作量的0.12%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调整。
2、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标准按已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详见各施工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建筑面积1.50元/㎡计取,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15%计取。
4、规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有注明计取基数的除外)。
5、招投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我市规费计取标准上限为:
(1)一、二类工程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机械费之和的20%计取;
(2)三、四类工程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机械费之和的15%计取;
(3)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仍按规定标准计取。
二、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及计取基数
1、河道维护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计取标准为1‰。
2、四项人防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计取标准为:一类为0.21%;二类为0.15%;三、四类为0.09%。
3、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该项费用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必须按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
4、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里,不再另行计取。
5、刚性支出费用系指按各级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等部门文件,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要求而增加的各项费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企业自主报价;定额计价工程按实际发生凭原始凭证进行结算。
三、税金及地方教育费费率
1、税金费率为3.41262%。
2、地方教育费按1% 的比例计取,施工企业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由建设单位负担。
四、关于我市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计取的问题
1、实行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工程,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开工前,到市建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综合费率3.2%,以税费前工程造价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
(2)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预算时按核定的本企业计取标准规定的系数计取此项费用,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如数退回建设单位,由市统筹机构按有关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此项费用;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结算时按规定标准正常计取。
(3)建设单位按综合费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费用,不能按缴纳费用的全额从工程结算中扣除,只能按施工企业计取的费用进行扣减。
2、不实行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预(结)算时按核定的本企业计取标准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3、外埠来我市施工的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投标报价时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准的费率进行报价。
4、我市电力、市政、煤气、热电、园林、自来水等未参加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专业施工企业按核定的本企业计取标准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社会保障费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项费用。
2、企业管理费是有限竞争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规定费率的90%,否则可以认定为是低成本报价。
3、总承包的工程按建筑面积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后与主体配套的装饰、水、电工程不得重复计取。
六、本标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