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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造价字[2009]7号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09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09-12-15

时间 381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文件

丹造价字[2009]7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09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丹东地区 2009 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印发给你们,并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1 、按建筑面积计取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后与主体配套的装饰、水、电工程不得重复计取。

2 、清单计价时应将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入企业管理费中,不得列入规费;定额计价时可单独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

3 、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施工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

4 、招标文件应将规费、税金清单单独列项,商务标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应从投标总价中扣除规费、税金后作为评标价格,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再将规费、税金金额还原到投标总价中,形成中标价。

5 2009 1 1 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得计算定额测定费。

6 2010 1 1 后丹东地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计取标准上限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基数乘系数 20%( 不含排污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 计算。

7 、计取标准见附表。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表: 2009 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

计取标准

计取基数

1

排污费

1.5 /m3

余土、垃圾外运量

2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工程 :1.5 /m2

建筑面积

2.烟囱、塔、仓类: 4.2%

3.市政工程 :1.5%

4.专业消防、空调通风 :2.5%

5.专业装饰工程 : 2.5%

6.其它工程: 1.5%

人工费+机械费

3

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建筑工程 :2.5%

2.市政工程 :1.5%

3.其它工程 :1.5%

人工费+机械费

4

税金

3.445%

指纳税人所在市区施工工程(含凤城市、东港市)

3.381%

指纳税人所在县城内、镇内施工工程

3.25%

指纳税人所在乡、村施工工程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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