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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建价发[2009]4号 关于物价调节基金、大型机械场外运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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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营口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文件
营建价发[2009]4号
关于物价调节基金、大型机械场外运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辽建价发【 2007 】 87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物价调节基金:根据营政发【 2005 】 7 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凡执行 2008 年《辽宁省计价定额》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税费前造价 0.1% 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二、执行 2008 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可按下列规定调整价差:
1 、履带式挖掘机(不分斗容量)往返一次 1000 元。
2 、履带式起重机(不分吨位)往返一次 2800 元
3 、塔式起重机 60knm 以内往返一次 4000 元。
4 、塔式起重机 60knm 以上(含 60knm 本身)往返一次 5000 元。
5 、履带式推土机(不分功率)往返一次 1000 元 .
6 、自升式起重机 1000knm 以内往返一次 5000 元。
7 、自升式起重机 1000knm 以上(含 1000knm 本身)往返一次 12000 元
8 、其他施工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