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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建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2010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20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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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锦州市财政局文件
锦建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2010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
现将《锦州市2010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2010 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一、规费标准及计取基数
1 、工程排污费暂按 1.00 元 / ㎡ 计取 ,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暂按建安工作量的 0 .12% 计取 ; 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 , 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调整。
2 、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标准按已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详见各施工企业 <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 )。
3 、规费以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基数(有注明计取基数的除外)。
二、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及计取基数
1 、河道维护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计取标准为 1 ‰。
2 、四项人防费以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计取标准为:一类为 0.21% ;二类为 0.15% ;三、四类为 0.09% 。
3 、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该项费用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必须按 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
4 、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里,不再另行计取。
5 、刚性支出费用系指按各级技术监督、质量、 安全 等部门文件,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要求而增加的各项费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企业自主报价;定额计价工程按实际发生凭原始凭证进行结算。
三、 税金及地方教育费费率
1 、税金费率为 3.41262 % 。
2 、 地方教育费按 1% 的比例计取,施工企业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由建设单位负担。
四、 关于 我市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计取的问题:
1 、实行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工程,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开工前,到市建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综合费率 3.2% ,以税费前工程造价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
( 2 )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预算时按核定的本企业计取标准规定的系数计取此项费用,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如数退回建设单位,由市统筹机构按有关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此项费用;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结算时按规定标准正常计取。
( 3 )建设单位按综合费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费用,不能按缴纳费用的全额从工程结算中扣除,只能按施工企业计取的费用进行扣减。
2 、不实行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预(结)算时按核定的本企业计取标准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3 、外埠来我市施工的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投标报价时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准的费率进行报价。
4 、我市电力、市政、煤气、热电、自来水等未参加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专业施工企业按核定的本企业计取标准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 、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范围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和实行定额计价工程。
2 、社会保障费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项费用。
3 、企业管理费是有限竞争费用,以规定费率的 90% 为最低费率,如果企业报价低于规定费率的 90% ,可以认定为是低成本报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高于规定费率报价。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风险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5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四项人防费为两项不同费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不同费率分别计取。
六、本标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