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本建价发[2009]8号 关于转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9-12-22
391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文件
本建价发[2009]8号
关于转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 的通知》 ( 辽建价发 [2009]19 号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我市规费计取标准上限为:“五险一金”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的 25% 计取;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仍按本建价发( 2007 ) 2 号文件规定计取。
2、对于按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收取的规费范围以外的费用(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施工噪声污染费等),按预算结算的工程,可按缴费发票计入其它费用。招投标工程,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第二批勘误表已经登载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请及时勘误。
4、《辽宁省建设工程冬季施工措施项目计价定额》(辽住建发 [2009]36 号)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执行。取费执行 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