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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建发[2009]31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09-03-01

时间 410

 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丹建发[2009]31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建局,各建设(开发)、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 控制价 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营造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要求,丹东地区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备案制度 ,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

一、自 2009 3 1 日起 ,丹东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以控制价进行招标的工程实行招标控制价备查备案制度。

二、招标 控制价 ,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三、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

(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

其计算标准按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管理办法》及市有关规定;

(二)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按以下标准计算:

1 )工程风险按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 )利润执行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3 )企业管理费按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

(三)直接费执行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及有关问题解释。

六、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七、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及本通知等有关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按省要求统一格式,是否由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备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从丹东造价信息网站下载),一份市造价处留存备查,一份市招标办留存监督,一份招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九、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

十、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 5 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并由市造价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 3% 以内(含± 3% )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 3% 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 3% 以内(含± 3% )的,其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 3% 以外的,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十一、招标人未按规定报送招标控制价备查备案时,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要求其补办备查备案手续。

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依据的,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九年三月一日

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备案登记表

2009 第( )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招标联系人

 

电 话

 

招标代理单位

 

电 话

 

控制价编制单位

 

电 话

 

资金来源

 

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

 

建设规模

 

招标控制价(元)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市造价处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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