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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建发 [2009]25号 关于印发2009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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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锦州市财政局
锦建发 [2009]25 号
关于印发2009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
现将《 2009 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2009 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一、规费标准
1 、工程排污费暂按 1.00 元 / ㎡ 计取 ,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暂按建安工作量的 0 .12% 计取 ; 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 , 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调整。
2 、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标准按已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详见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二、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1 、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里,不再另行计取。
2 、河道维护费计取标准1‰,四项人防费计取标准:一类为 0.21% ;二类为 0.15% ;三、四类为 0.09% 。
3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
三、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适用范围
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范围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和实行定额计价工程。
四、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计取基数
1 、规费按税费前工程造价或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基数(有注明计取基数的除外)。
2 、河道维护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四项人防费以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
3 、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 、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核定标准计取,并及时上缴有关部门。
2 、社会保障费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项费用。
3 、企业管理费包括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属于有限竞争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取。
4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费率计取。
5 、刚性支出费用
刚性支出费用系指按各级技术监督、质量、 安全 等部门文件,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要求而增加的各项费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企业自主报价;定额计价工程按实际发生凭原始凭证进行结算。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风险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7 、地方教育费由建设单位负担,施工企业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 1% 的比例计取。
8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四项人防费为两项不同费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不同费率分别计取。
本标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