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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价发[2009]1号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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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建价发[2009]1号
各自治县(区)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做好二○○八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关于印发<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建价发 [2008]1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 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8 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证)已经下发,非招标工程在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 2.86% 计取。
与以前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解释为准, 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九年一月九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