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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价发[2009]1号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 2009-01-09

时间 371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建价发[2009]1

 

各自治县(区)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做好二○○八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关于印发<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建价发 [2008]1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8 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证)已经下发,非招标工程在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 2.86% 计取。

与以前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解释为准, 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九年一月九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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