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丹造价字[2008]10号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08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8-12-31
403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08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丹造价字[2008]10号
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做好丹东地区 2008 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规范发承包计价行为,现将《丹东地区 2008 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与省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并贯彻执行。
附:丹东地区 2008 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丹东地区2008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及水泵加压台班有关问题
1 、 计取条件:建筑物檐高20米以上的工程。
2 、各项降效系数计取内容:建筑物基础(即自然地坪)以上的全部工程项目,扣除各类构件的水平运输、措施项目中垂直运输及各项脚手架。
3 、计取方法: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按不同檐高的高度垂直分割计算建筑面积后按《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 P83 页方法计算出加权平均高度,套取相应定额。
二、规费计取有关规定
1 、施工企业必须按核定的本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该费用不可竞争。
2 、丹东地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计取以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基数乘系数 27%( 不含意外伤害 ) 计算。
3 、施工企业(具有施工资质)未办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按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基数乘综合系数 2.87%( 含意外伤害 ) 计算。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河道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下表计取,丹造价字[2008]4 号文件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河道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取标准 |
计取基数 |
1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1. 建筑工程 :1.5 元 /m2 |
建筑面积 |
2. 烟囱、塔、仓类: 4.2% 3. 市政工程 :1.5% 4. 专业消防、空调通风 :2.1% 5. 专业装饰工程 : 2.1% 6. 其它工程: 1.5% |
人工费+机械费 |
||
2 |
河道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
? 建筑工程 :2.1% ? 市政工程 :1.5% ? 其它工程 :1.5% |
人工费+机械费 |
注:土建工程中已按建筑面积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后与其配套的装饰工程、水、暖、电安装工程不再计取。
三、 D 册市政工程有关问题说明
1 、自卸汽车运土,如系反铲挖掘机装车,则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1.1 ;拉铲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1.2 。其适用范围 1-475 ~ 1-498 项。
2 、 D 册土方运输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洒水汽车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在结算中应扣除洒水汽车台班和水的费用。
3 、厂拌水泥稳定砂砾、多合土等材料按 t 计价装入相应定额子目。其压实密度按如下数值计算:(4%)厂拌水泥稳定砂砾 2.195t/m3 、(6%)厂拌水泥稳定砂砾2.235t/m3 、厂拌石灰土 1.65t/m3 、厂拌石灰碎石土 2.05t/m3 、厂拌粉煤灰三渣 2.13t/m3 。
4 、水泥混凝土路面均按现场搅拌机搅拌,如采用商品混凝土时,调整混凝土价格后扣除搅拌机台班数量和 80% 人工工日。
四、司法鉴定中,对无施工资质施工的小型工程、零星工程只计取管理费、税金。管理费计取标准按一类工程相应标准执行,税金按丹造价字[2008]4 号文件执行。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