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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发[2008]5号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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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招发[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行为,依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具有强制性,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之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计取标准》)。
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三、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分为含规费报价和不含规费报价。不含规费报价作为评标的考核指标,中标人的含规费报价作为中标价并据此签定施工合同。
四、按《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第二十八条(三)之规定:凡未按本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的,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五、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和在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执业印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本通知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本通知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本溪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