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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建发[2008]105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2008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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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2008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锦建发[2008]10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
现将《锦州市2008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锦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锦州市2008年度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一、规费标准
(一)工程排污费暂按1.00元/㎡计取,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暂按建安工作量的0.12%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调整。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为:
1、多层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1.20元/㎡;
2、多层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1.40元/㎡;
3、多层框剪结构按建筑面积1.50元/㎡;
4、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建安工作量的1.5‰。
(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标准按已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详见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二、补充间接费用标准
(一)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里,不再另行计取。
(二)河道维护费计取标准1‰,四项人防费计取标准:一类为0.21%;二类为0.15%;三、四类为0.09%。
三、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适用范围
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范围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和实行定额计价工程。
四、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计取基数
(一)规费按税费前工程造价或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有注明计取基数的除外)。
(二)河道维护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四项人防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取基数。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依据工程结构及建筑面积以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为准,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依据建安工作量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核定标准计取,并及时上缴有关部门。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属于有限竞争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取。
(三)刚性支出费用
各项刚性支出费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企业自主报价;定额计价工程按实际发生凭原始凭证进行结算。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风险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五)地方教育费由建设单位负担,施工企业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计取。
六、本标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