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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建发[2007]311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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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盘建发[2007]311号
县、区城建局、财政局、辽河油田,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认真做好 2007 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关于印发〈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7]29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盘锦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今年的年终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我们。
一、关于人工费调整问题:
由于定额与实际施工中人工费金额差异过大,现将人工费调整如下:
1. 如甲乙双方针对人工费问题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人工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2. 如双方无合同约定,结算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
二、经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字 [2007]40 号文件和盘锦市物价局盘价发 [2007]28 号文件批准,我市基建用水价格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至 5.9 元 /t 。
三、规费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在投标报价或工程结算过程中必须计取,严格按照盘建发 [2006]127 号文件执行。
四、室内砼面天棚不抹灰基层处理应按施工现场签证结算。
五、钢筋Φ 10 以下为直条时,其损耗按 2% 计取。
六、镶贴墙面面砖时,阳角处磨角应按施工现场签证结算。
七、彩钢板应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附:《关于印发〈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辽建价发 [2007]29 号 )( 略 )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