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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建招字[2007]4号 关于转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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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抚建招字[2007]4号
各县建设局、财政局、建设、施工、中介咨询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印发的《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结算存在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1.2007 年度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按各施工企业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结算时,应出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按辽建发 [2006]30 号文件第九条执行,即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 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系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3.5% 计取。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其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税费前造价的 0.4% 计取。
2. 按清单报价投标中标的施工企业应考虑价格风险,合同中对价格风险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特殊约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3.2004 年消耗量定额关于复合木模板含量扩大 10 倍的规定在执行 2001 年实物量定额时可参照执行。
4. 地下室、深基础脚手架按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实际发生情况按实计算。
5. 商品砼中使用的外加剂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6. 钢结构工程钢屋架、屋面及墙面彩钢板如实际采用吊装的,且成品价中不含安装费,可计取吊装费用。
附:《 2007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略)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抚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