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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造价字[2007]5号 关于印发《2007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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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丹造价字[2007]5号
各县(市)、区城建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做好丹东地区 2007 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规范计价行为,现将《 2007 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竣工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附: 2007 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2007年丹东地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费用标准相关问题:
1.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造价管理部门核发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率计取各项规费,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 %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3.5 %计取。
2. 根据丹建发 [2006)121 号、丹建发 [2007]118 号文件精神,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故施工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时应扣除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扣除标准: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 1.2 元/ m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工程按税费前工程造价乘 0.24 %予以扣除。
3.2007 年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河道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税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序号 |
费 用 名 称 |
计 取 标 准 |
计 取 基 数 |
1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 |
2元/m 2 |
建筑面积 |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工程 0.4% |
|||
2 |
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数 |
0.25% |
税费前工程造价 |
3 |
税金 |
3.445% |
指纳税人所在市区的工程 (含凤城市、东港市) |
3.381% |
指纳税人所在县城内、镇内施工的工程 |
||
3.25% |
指纳税人所在乡、村施工的工程 |
注:土建工程中已按建筑面积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后与其配套的装饰工程、水、电等安装工程不得重复计取。
二、建筑面积、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等相关问题:
1. 钢筋的连接方式设计图纸无明确规定时,框架柱、剪力墙上的端柱、约束柱其连接方式按电渣压力焊计算,梁按对焊计算,其它构件均按绑扎考虑。
2. 构件长度大于 8 米时或 6 米时,发生钢筋规格搭接,钢筋直径φ 10 ~φ 25 以内的每 8 米一个接头,φ 26mm 以外的每 6 米一个接头,接头的搭接长度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
3. 电渣压力焊接头、套筒焊接头执行定额子目项,分别按定额基价与 2007 年丹东地区综合价 3.0 元/个、 9.2 元/个找负差,对接焊接头按 1.1 元/个进入直接费计算。编制清单时电渣压力焊接头、套筒焊接头、锥螺纹焊接头、对焊接头、植筋应列补充子目项。
4. 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所用的马登筋,设计有规定时按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入钢筋工程量中。
5. 顶盖材质为玻璃、塑料、阳光板的雨蓬,其宽度超过 2.1 米时也应按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6. 执行 2004 年《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脚手架子目后,土建工程不得再计取电梯井脚手架。电梯安装搭设脚手架时可按电梯井脚手架子目项计算。
7.2004 装饰定额基价中未含垂直运输费用,故应按 2004 装饰定额相应规则计取垂直运输费用,与土建工程中的垂直运输项不重复。
8. 施工中采用竹胶复合木模板且达到清水标准 ( 脱模后不再抹灰 ) 时,按复合木模板子目项基价乘 1.11 系数予以调整。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