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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价发[2008]1号 关于转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时间 2008-01-07

时间 454

关于转发《200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本建价发[2008]1

各自治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做好二○○七年度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省造价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七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7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简称规费计取证)已经下发,非招标工程在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或本年度未核定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以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0.5%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3.5%计取。

与以前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解释为准,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辽建价发[2007]29号文件(略)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八年一月七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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