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沈建发 [ 2007 ] 184 号 关于编制 2007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20
431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文件
沈建发 [ 2007 ] 184 号
关于编制 2007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 2007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04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1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 2004 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 、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 、 2007 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 5.90% (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 、地坪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 DN50 )、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4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 DN50 )、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 、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坪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6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三、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四、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 、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商品砼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 、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 、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 、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商品砼费用部分扣除。
五、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1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列入预算。
2 、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砼构件费用部分扣除。
六、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 、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
2 、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超出定额规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 |
基数 |
合计 (%) |
其中 |
|
水 (%) |
电 (%) |
|||
土建、装饰工程 |
直接费 |
0.8 |
0.3 |
0.5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8.0 |
3.0 |
5.0 |
七、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 、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依据《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 、风险系数除有设计部门签证的变更和地下障碍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 、合同签订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八、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办法
执行 1996 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 1.79 ,装饰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 2.39 ,机械费乘以系数 1.15 ,材料费按实找差,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 [2006]29 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及本通知执行。
九、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 、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 [2000]340 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 2.00 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 1.2 ~ 1.8 吨 / 立方米。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 [1997]2500 号及辽政发 [2001]15 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 ‰计取。
3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 2.28% 计取。 2003 年9月30日 前已交劳保统筹费用办完中标手续的工程,应按沈政办发(1997)9 号文件规定执行。
4 、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 0.54% 计取。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48 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
( 1 )砖混结构按 1.50 元/m2 计取,框架结构按 1.80 元/m2 计取。
( 2 )按工程造价的 4 ‰计取。
6 、营业税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
计取标准 (%) |
市内 |
3.445 |
县、镇 |
3.381 |
乡 |
3.252 |
7 、无论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或采用 2004 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规费均按此标准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