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本建价发[2007]2号 关于编制二○○六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1-10
466
关于编制二○○六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建价发[2007]2号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做好二○○六年度建设工程造价的结算工作。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建处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二○○六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汇总出我市编制二00六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一、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
1.对于清单中项目特征或工作内容没有描述的项目,原则上应编制新的工程量清单,并由甲、乙共同确定新的清单项综合单价;或参照相关定额确定新的清单项综合单价。
2.其它问题参照《二○○六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有关内容执行。
二、采用 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2.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商品砼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3.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临时用给排水管道、照明和动力管线设施的搭设、维修及拆除清理费用指水源引入线自水表或进水阀门至市政干线20米以内的管线和电源自变压器至施工现场内第一个总开关30米以内的线路及施工现场内的水电管线、自水、电源引至每个单位工程各点250米以内的管线。如果超过此长度可做签证处理,按实结算;
(2)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见下表;
(3)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见下表。
工 程 项 目 |
基 数 |
合 计 (%) |
其 中 |
|
水 (%) |
电 (%) |
|||
土建、装饰工程 |
直接费 |
0.7 |
0.3 |
0.4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7.6 |
3 |
4.6 |
市政工程 |
直接费 |
0.86 |
0.18 |
0.68 |
市政工程 |
人工费 |
10 |
1.8 |
8.2 |
三、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办法
执行 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1.79,装饰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2.39,机械费乘以系数1.15,材料费按实找差,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2006]29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及本通知执行。
四、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
按照省造价管理总站辽建价发 [2006]18 号文件《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的通知》文件精神,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在我市开始执行。 凡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按我省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均按新的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五、规费和税金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工程排污费: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卫系统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本价发[1993]59号)文件规定,建筑垃圾及残土按2.00元/吨收取(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吨/立方米)。
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法定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本建发[2000]122号)文件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
(1)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
(2)特殊工程(构筑物、给排水、设备安装、道路桥梁及装饰装修等)按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按税费前造价为基数的2.16‰)
3.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见《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数据。
4.按照辽建发[2006]30号、辽建发[2006]341号文件规定,无论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或采用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规费均按核定的标准执行。
5.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本企业的实际规费标准为准。核定的规费标准当年有效,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或本年度未核定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 0.5%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3.5%计取。
6.营业税计取标准按本建发 [2006]175号标准执行。即:
工 程 所 在 地 |
计取标准 (%) |
市区 |
3.445 |
县、镇 |
3.381 |
其它地区 |
3.252 |
六、发承包双方在实际工程结算中发生异议的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如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申请调解。
七、本文件只对2006年施工的工程有效,2006年以前施工的和已经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二○○六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七年一月十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