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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建价发[2006]1号 关于下发2006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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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06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葫建价发[2006]1号
各县(市)区城建(环)局、财政局、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2006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1.对执行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有关问题的解释,在执行2004年消耗量定额时,部分条目可参照执行。
2.檐高20m(6层)以下的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执行2001年实物量定额时,执行我市结算文件(2002年结算文件第27条)有关规定;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消耗量定额时,执行省结算文件(2005年结算文件第7条)说明有关规定;檐高20m(6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仍按定额执行。
3.屋面铺水泥彩瓦可执行水泥瓦子目,结合层砂浆可按施工图设计调整。
4.厂拌水泥稳定砂执行市政定额2—174、175子目,换主材。
5.砂砾石底层子目定额含量没有水可参照93年市政定额相应子目水的含量进行调整。
6.道路两侧铺设Φ800砼排水管线回填土方执行1—369填土夯实槽、坑子目。
7.2004年消耗量定额关于复合木模板含量扩大10倍的规定在执行2001年实物量定额时可参照执行。
8.油罐制作安装定额中,角钢圈煨制单独套项,角钢圈安装工程量并入油罐本体计算。
9.油罐制作安装章节中的导向管、量油管、量油帽、搅拌器为成品时,仅计算安装费用;非成品时计算制作、安装两项费用。
10.弧形栏板的模板子母中人工乘1.1系数,模板板方材乘1.15系数。
11.砼泵送工程,挑檐等上面需要支封闭模板时按实际发生计算。
12.辽宁省建设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中植筋项目可换AB结构胶材料价格。
以上文件与以前结算文件有抵触时,按本文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附: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略)。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葫芦岛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