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
巴建发〔2015〕32号
关于发布库尔勒市2015年5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执行《新疆建筑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住建局(建设局),二师建设局,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建设等单位:
根据五月库尔勒市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过调查、测算我站编制了《库尔勒市2015年5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本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为更好满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计价需要,根据新建总造字〔2014〕19号文关于发布新疆建筑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以下简称补充计价依据)的通知精神,现我州全面执行补充计价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单价调整
根据目前建筑市场变化情况,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调整按巴建发〔2014〕56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价格的调整
材料价格参考本文“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预算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市场询价,在编制结算需调整时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一)建筑工程定额机械费的调整按巴建发〔2013〕5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2.72%,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4.15%,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费用定额的管理与调整
(一)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按新建造〔2010〕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工程按巴建发〔2013〕34号文件执行,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应按照巴建造字〔2003〕08号文件、巴建发〔2009〕16号文件执行。
五、对施工地点离库尔勒较远,当地建材市场不能满足工程需要,需从库尔勒拉运主要材料,可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运费或参照执行国家相关运率标准调整。
六、请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住建局(建设局),二师建设局按本通知精神,做好2015年5月份结算工作。
七、前述补充计价依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我站。
八、本通知由巴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库尔勒市2015年5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xls [点击下载]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