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价格改革,加快推进价格简政放权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决定有序放开、下放一系列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第一批28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已于2014年12月1日集中放开下放(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放开、下放第二批41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32项政府定价项目
1.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
2.民爆器材流通环节价格。
3.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的铁路货物运价。
4.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的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
5.铁路散货快运价格。
6.铁路包裹运输价格。
7.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8.民用航空机场向旅客或货主提供的除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以外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标准。
9.住宅小区非共有部分停车场收费。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经营服务性)。
11.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
12.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经营性培训费。
14.人才市场服务收费。
15-17.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的学历证书制作服务费;学历证书、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服务费;学历证书查询、认定服务费。
18.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
19.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含人防)。
2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21.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22.建设项目核查、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收费。
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2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25.土地开发中心服务收费。
26.矿业权转让交易收费。
27.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2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底价、租赁价格。
29.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30.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3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服务收费。
32.城建档案服务收费。
以上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事业单位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主定价。
二、下放9项定价权限
1.城市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内供水的,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跨县供水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市供水的,由水源地所在市人民政府会同使用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的,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跨县提供服务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市提供服务的,由提供服务方所在市人民政府会同购买服务方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3.产业园区公共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产业园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跨县的产业园区,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市的产业园区,由供水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会同用水户所在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
4.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内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的,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跨县提供报务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市提供报务的,由提供报务方所在市人民政府会同购买服务方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6.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市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制定;其他区域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7.纳入市、县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8.贵阳火车站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
9.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威宁县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 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 区、特区)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以上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未制定新标准前,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价格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价格管理权限调整和下放及时落实到位。
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各地承接下放权限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逐一落实到位;将及时做好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工作,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各地价格工作水平和能力,切实增强各地对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承接能力。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切实做好下放的政府定价项目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建全运行机制、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等措施,确保规范、高效、透明履行好下放的价格管理职能。要强化信息收集和价格动态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切实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下放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提醒告诫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各项市场价格法律法规,按照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下列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序号 文件及文号
1《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2]173号)
2《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0]210号)
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阳火车站部分客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2]152号)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09]70号)
5《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1]95号)
6《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贵州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8]255号)
7《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规范、降低、取消的通知》(黔价费[2004]39号)
8《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
9《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16号)
10《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226号)
11《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
12《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1]148号)
13《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房[2006]162号)
1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6]1号)
15《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核查、压履矿产资源评估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黔价房[2007]262号)
16《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完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部分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188号)
17《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54号)
18《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土开发中心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价房[2007]217号)
19《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7]68号)
20《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7]86号)
21《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地震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2]283号)
22《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有关的通知》(黔价费[2011]235号)
23《关于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及有关的通知》 (黔价房[2006]336号)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文章来源:贵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