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鞍建价发[2015]4号
海、台、岫各县(市),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单位:
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计价办法按辽建价发[2015]9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不再计取。
附件:《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6月24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