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反映。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联系电话:0891-6833276、朱工13666166675)
一、实施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1年《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1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1定额;
(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营改税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营改税后,建筑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1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11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调整办法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1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部调整。
(一)现行计价依据调整
1、人工单价。不含进项税额,按现行定额中的基价计算定额人工费。
2、材料价格。扣除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包含的材料原价、 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进项税额。经测算,增值税下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按表1进行调整: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税率)
各类材料税率
表1
材料名称 |
税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 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 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自来水 |
3% |
煤炭、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煤气、石油液化 气、天然气; |
13% |
其余材料 |
17% |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
0 |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扣除现行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包含的进项税额,机械台班单价费用构成各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1)》执行,增值税下现行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按表2进行调整:
除税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费用构成项目金额/(1+税率)]
各类机械单价构成项目适用税率
表2
序 号 |
费用构成项目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税率 |
1 |
第一类费用 |
|
|
1.1 |
折旧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2 |
大修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3 |
经常修理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税。 |
17% |
1.4 |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
按运输适用的税率考虑考虑。 |
11% |
2 |
第二类费用 |
|
|
2.1 |
人工费 |
不予扣税。 |
0 |
2.2 |
燃料动力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税。 |
见表1 |
4、企业管理费。扣除现行定额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包含的进项税额并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增值税下现行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调整:
除税企业管理费率=定额企业管理费率×综合调整系数+0.45%
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1.1);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1433)。
其中系数0.45%为附加税测定税率。
5、措施项目费
5.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方法同上述1至4规则。经测算,增值税下以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系数综合调整内含的进项税额与计费基数的变化,按下式调整: 除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定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 (1.1);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 (1)。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1433)。
5.2、 其他措施项目费用,按原定额规定不作调整。
6、其他项目
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应是不含税价格。
7、利润及规费
系数综合调整计费基数的变化,按下式调整: 除税利润及规费=定额利润及规费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1);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1433)。
8、税金
税金改为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 (11%)。
(二)计价程序调整
增值税下,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表 3,定额计价程序见表 4;
单位工程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3
序 号 |
名称 |
计算方法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进项税)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2 |
措施项目费(不含进项税 |
2.1+ 2.2 |
2.1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 含进项税) |
按前述规定 |
2.2 |
其他措施项目费(不含进项税) |
按前述规定 |
3 |
其他项目费(不含进项税) |
按前述规定 |
4 |
规费 |
按前述规定 |
5 |
企业管理费 |
按前述规定 |
6 |
利润 |
按前述规定 |
7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2+3+4 |
8 |
应纳增值销项税额 |
5×销项税率 |
9 |
工程总造价 |
5 + 6 |
单位工程汇总表(定额计价)
表4
序 号 |
名称 |
计算方法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进项税) |
∑(定额子目工程量×单价) |
2 |
措施项目费(不含进项税) |
2.1+ 2.2 |
2.1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含进项税) |
按照前述规定 |
2.2 |
其他措施项目费(不含进项税) |
按照前述规定 |
3 |
其他项目费(不含进项税) |
按照前述规定 |
4 |
规费 |
按照前述规定 |
5 |
企业管理费(不含进项税) |
按照前述规定 |
6 |
利润 |
按照前述规定 |
7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2+3+4 |
8 |
应纳增值销项税额 |
5×销项税率 |
9 |
工程总造价 |
5 + 6 |
(三)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需同时发布不含进项税价格和经过测算、符合当地实际的除税价格,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不含税材料单价按下式计算:
不含税材料单价=∑[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金额/(1+税率)]
或:不含税材料单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 (1+运输损耗率) ×(1+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见表5。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
表5
序 号 |
组成内容 |
适用税率 |
1 |
材料原价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6%、3%) 扣税。 |
2 |
运杂费 |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 11%扣税。 |
3 |
运输损耗费 |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税。 |
4 |
采购及保管费 |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 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税。 |
现行的造价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按本办法调整后的定额材料及机械台班表除税价格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和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