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建〔2016〕46号 关于转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2016-04-29 浏览量:1062
和田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文件
和地建〔2016〕46号
关于转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我地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自治区住建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测算调整,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的要求,测算调整了和田地区现行计价依据。现将自治区《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和和田地区调整后的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区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加强对工程造价和企业税收变化情况的动态跟踪及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杨巍巍;联系电话:0993-2562319;
附件:1、建筑业营改增费用调整表.pdf[点击下载]
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文件.pdf[点击下载]
3、和田地区2016年第二季度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营改增)[点击下载]
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来源: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