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建发〔2016〕38号 转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4-29 浏览量:1219
博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博州建发〔2016〕38号
转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中介及施工企业:
为满足我州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现将《关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规定,转发你们,请于2016年5月1日开始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点击下载]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9日
文章来源: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