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04-18 浏览量:2438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精神,服务我省建筑业计价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于42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袁欣;Email24190698@qq.com

联系电话:0851-85360202 传真:0851-85360191


附件: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18



贵州省附件: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精神,全面指导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和平稳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经认真研究和测算,制定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过渡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5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原则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保持原有计价体系和计价程序不变,从税前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扣除。


三、调整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19号)。

(五)现行计价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等。


四、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调整内容

调整内容包括材料费、机械费(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规费和利润,按原计价程序计算出相应费用,以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一)材料费调整

1、除税材料费=材料费(不含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材料费调整系数。

2、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以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计算。

(二)机械费调整(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

1、除税机械费(含仪器仪表台班费用)=机械费(不含黔建建通[2011]564号调增部分)×机械费调整系数。

2、机械费政策性调整。执行《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564号)的建筑工程,其机械费调增部分乘以99.25%

(三)措施费调整

1、措施费调整范围。措施费调整范围为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

2、除税措施费=措施费×措施费调整系数。

(四)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调整

1、企业管理费组成。企业管理费包括原组成内容,同时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

2、除税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调整系数。

(五)规费和利润

规费和利润保持原有计价程序不变,费率不做调整。


六、其他有关说明

(一)按照财税部门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及风险因素,应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扣除。

(三)凡是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工程计价软件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进项软件调整。

(四)2016430日前已完成招投标且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建筑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4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附件1:


贵州省“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计价定额名称

调整系数

材料费(不含未计价材和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材料)

机械费

措施费

企业管理费

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95.03%

90.96%

95.42%

118.36%

安装工程

94.98%

90.65%

98.99%

101.66%

市政工程

96.48%

89.34%

97.87%

107.76%

园林绿化工程

95.77%

90.67%

99.20%

119.24%

仿古建筑工程

96.06%

95.34%

98.69%

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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