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标〔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要,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满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计价需要,对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工程计价的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实施意见》执行中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应部分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请示,经研究
桂建标[2016]17号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的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的有关内容调整......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营改增后材料综合价格发布信息调整的通知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为适应新税制下“价税分离”的计价要求,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市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发布方式调整
粤建造函[2016]234号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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